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催告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103号
青岛亿金瑞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3CA70C5T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二强催〔2025〕11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02)领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二强催〔2025〕11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6月23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催 告 书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青税稽二强催〔2025〕11号
青岛亿金瑞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3CA70C5T):
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青税稽二罚〔2024〕68号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将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青税稽二罚〔2024〕68号)列明的罚款90,000.00元缴纳入库。
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孙英泰
联系电话:55690902
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渊,孙英泰(青税稽9298210043,青税稽9298210015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5月16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催告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103号
青岛亿金瑞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3CA70C5T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二强催〔2025〕11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02)领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二强催〔2025〕11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6月23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催 告 书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青税稽二强催〔2025〕11号
青岛亿金瑞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03MA3CA70C5T):
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青税稽二罚〔2024〕68号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将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青税稽二罚〔2024〕68号)列明的罚款90,000.00元缴纳入库。
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孙英泰
联系电话:55690902
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渊,孙英泰(青税稽9298210043,青税稽9298210015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5月16日